对井下各点瓦斯浓度的规定:
1、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.75%,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,进行处理,并报告矿务局总工程师。
2、采区回风巷、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%时,必须停止工作,撤出人员,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,进行处理。
3、综合机械化、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0.8米的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,经抽放瓦斯和增加风量已达到允许风速后,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%以下时,经矿务局局长批准,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.5%,并应符合下列要求:
①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;
②通风巷必须保持设计断面;
③必须制定安全措施,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员并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。
4、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%时,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;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%时,严禁放炮。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.5%时,必须停止工作,撤出人员,切断电源,进行处理;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.5%时,必须停止运转,撤出人员,切断电源,进行处理。
5、采掘工作面内,体积大于0.5立方米的空间,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%时,附近20米内,必须停止工作,撤出人员,切断电源,进行处理。
6、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,应在采煤机和掘进机上安设机载式断电仪,当其附近瓦斯浓度达到1%时报警,达到1.5%时必须停止工作,切断采煤机和掘进机的电源。